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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控制吸烟管理办法(试行)

〖发布日期:2021-05-28 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管理员〗

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控制吸烟管理办法

(试行)

为助力健康乌兰察布建设,进一步贯彻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有关规定精神,以创建全市文明单位为契机,努力把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创建成无烟机关。结合中心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办法所指控烟区域为办公场所、卫生责任区、楼道、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域

第二条人事考试中心成立控制吸烟领导小组,并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职工工会,由专人负责。控制吸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,并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。

第三条中心控制吸烟工作坚持管理与自律相结合,实行科室管理、个人守相互监督的原则。每位职工都是劝导员,发现吸烟行为应首先劝导其熄灭香烟。

第四条 中心党员干部应带头禁烟,各科室指定本科室控烟监督员,建立《吸烟登记簿》,并做好登记工作。控烟办公室每不定期组织巡查,重点检查科室控烟工作落实情况,建立《巡查工作记录》,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并整改惩治。

第五条 中心职工不得在烟区内吸烟拒不服从劝导,一经发现即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入《吸烟登记簿》,并责令吸烟人立即打扫吸烟区域卫生

外单位人员在控烟区吸烟者,控烟监督员及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提醒其禁止吸烟。拒不服从劝导的,中心办事人员有权请其离开。

科室对其科员有教育监督责任控烟办公室不定期巡查中,发现办公区域内有烟头,又不能落实吸烟者,视同所在科室控烟监督员和科室负责人吸烟,并记入《巡查工作记录》中。

拒不遵守本办法,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外,每年出现三次以上吸烟行为者,将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资格

中心每季度设立“优秀控烟个人”奖,控烟办公室每季度查看《吸烟登记簿》,包含控烟监督员在内的任何职工,主动记录或举报吸烟次数超过次,增加其年度考核评优权重

第十条 中心每设立优秀控烟科室”奖。在各级检查中未发生违反控烟相关规定达到无烟机关标准的科室,发给流动红旗。年底获得流动红旗次数最多的科室,经控烟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表彰,并给予物质奖励

第十 对无视中心禁烟制度,造成重大危害的科室或个人,控烟领导小组报送中心党支部依据中心相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。

第十办法由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办法自2021年6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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